中国消费者报太原讯(记者冯铁飞)7月15日,山西省朔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汽车轮胎缺陷纠纷,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。
2024年5月,山西省宁武县消费者杨女士在朔州振华车城一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。今年6月,车辆行驶里程至8000公里时,四条轮胎均出现大面积裂痕,存在严重行车安全隐患。杨女士向4S店反馈质量问题,4S店承认属于轮胎缺陷,但要求车辆停放在4S店约10日进行处理。因日常用车需求迫切,且对异地停放车辆存在顾虑,杨女士于6月25日向朔州市消协进行了投诉。
受理投诉后,朔州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。4S店承诺联系厂家调货,要求杨女士于轮胎到货后到店更换。7月15日,杨女士依约前往4S店更换轮胎时,4S店发现其中一条轮胎存在补胎痕迹(系杨女士此前被钉子扎破后修补),遂以“修补轮胎不予理赔”条款为由拒绝更换该条轮胎,仅同意更换其余三条轮胎,并要求杨女士自付50%费用(600元)购买新胎。
朔州市消协副秘书长李永强随后带领工作人员来到4S店,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解。朔州市消协认为,车辆四条轮胎均出现非人为开裂,质量问题成立,另外单条轮胎补胎系独立事件,不影响其他三条轮胎的质量责任认定。同时,4S店规定“修补轮胎不理赔”具有合理性,但未在购车时向消费者主动说明。经调解,4S店最终为杨女士免费更换全部四条轮胎,并承诺新胎质保期自更换日起重新计算。此次纠纷调解,促成了4S店修订《质保告知书》,新增了“轮胎等易损件免责条款专项说明”条目。
朔州市消协表示,在该起纠纷中,轮胎作为车辆安全的关键部件,短期内出现批量开裂,反映出产品存在缺陷。另外,质保条款中“修补不予理赔”属重要免责内容,但4S店未在销售时显著提示,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。
朔州市消协提示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,建立缺陷产品快速响应机制。格式条款需以醒目方式提示,重要免责内容应单独签署确认书。消费者在车辆维修、改装后,要留存影像证据,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也应保留相关证据,确保维权依据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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